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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罗小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罗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3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罗小某,男,1965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2)盐边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罗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元。被执行人罗小某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2)盐边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翊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方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