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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无锡达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九龙厨具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达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杭州九龙厨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009号原告无锡达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工业集中区A52-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顾恒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海刚,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莉,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杭州九龙厨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大石盖村。法定代表人沈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达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强公司)与被告杭州九龙厨具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强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强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强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此款已由达强公司预交),由达强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俞亦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