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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民初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祁阳县供电分公司与祁阳县万利采石场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祁阳县供电分公司,祁阳县万利采石场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祁民初字第3157号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祁阳县供电分公司。负责人黄慧才,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雷鸣,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阳县万利采石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庆华,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祁阳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祁阳县万利采石场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秧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祁阳县供电分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9日签订《供电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电,被告按约如期缴纳电费。截止2014年11月底,被告下欠原告电费10560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彭庆华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公司现已停产为由拒不缴纳下欠的电费。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下欠的电费10560元。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祁阳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祁阳县万利采石场有限公司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为:GD-M03-1303050。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截止2014年11月底,被告共计下欠原告电费10560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彭庆华于2014年11月30日出具了欠条。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实施了停电。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了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原、被告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被告法定代表人彭庆华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如期缴纳电费,违背了合同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已就下欠电费的金额进行了结算,被告又出具了欠条,双方就下欠的电费金额没有异议。故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偿还下欠电费,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祁阳县万利采石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下欠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祁阳县供电分公司的电费10560元。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被告祁阳县万利采石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秧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亚玲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