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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山山与刘胜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山山,刘胜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东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陈山山。被告:刘胜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山山与被告刘胜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山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山山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陈山山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林静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