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山山与刘胜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山山,刘胜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东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陈山山。被告:刘胜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山山与被告刘胜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山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山山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陈山山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林静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