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 王某 诈骗 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二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7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海城市。因诈骗嫌疑,于2014年8月2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大石桥。因诈骗嫌疑,于2014年8月2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未检刑诉(20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于2014年4月4日至2014年7月9日期间,在海城市中小镇后三村,以跳大仙等封建迷信方式骗取于某财物34650元。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于2014年4月4日至2014年7月9日期间,在海城市中小镇后三村106号,以跳大仙等封建迷信方式骗取黄某某人民币3320元。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于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5月23日期间,在海城市中小镇后三村106号,以跳大仙等封建迷信方式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600元。另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已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协议书;证人孙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封建迷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返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可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周家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