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陈光继与林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继,林振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73号原告:陈光继,住苍南县钱库镇雅店桥村196号。被告:林振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继诉被告林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继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继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光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光继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