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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陈光继与林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继,林振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73号原告:陈光继,住苍南县钱库镇雅店桥村196号。被告:林振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继诉被告林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继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继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光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光继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