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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硕商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冯金荣与无锡联通焊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荣,无锡联通焊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硕商初字第0040号原告冯金荣。被告无锡联通焊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杨家桥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荣与被告无锡联通焊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金荣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金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此款已由冯金荣预交),由冯金荣负担。审判员  王正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殷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