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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334号原告何某某,女,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张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离开住所地在外务工一年以上,原告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为由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正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