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6-04
案件名称
德宏州福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分公司与赵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德宏州福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分公司;赵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德宏州福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分公司地址:瑞丽市瑞宏路瑞柠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5775572-6。负责人:孙继红。被告赵月华,女,汉族,1958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瑞丽市,现住:云南省瑞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宏州福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分公司诉被告赵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宏州福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分公司于2015年1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自治原则和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宏州福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月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宏州福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湘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寒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