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广寰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广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1号原告重庆市广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刚新区1号附39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7616-X。法定代表人余德英,经理。被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云竹路28号第2幢。负责人潘先文。被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街道。法定代表人潘先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广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应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重庆市广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金刚新区1号附39号;被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在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云竹路28号第2幢;被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北碚区三圣街道。2013年5月,原告重庆市广寰商贸有限公司给被告供水泥;2013年9月23日,原被告对所供水泥货款进行结算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云竹路28号第2幢,该区域系本院受案范围,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