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鹏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2744号原告刘鹏,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刚,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诉被告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80元,由原告刘鹏负担。审 判 长 王维妙代审判员 吴 邓陪 审 员 吴改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