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金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52号原告:金某(曾用名金叨)。委托代理人:王卫军,临海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原告金某为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叶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