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催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锦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会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锦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催字第00157号申请人张家港市锦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兰。申请人张家港市锦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31300051/28861626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7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21日,出票人江苏永联精建筑有限公司,收款人张家港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款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锦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邓 月审判员 李国良审判员 陶长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天士公告本院于二O一四年八月十一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家港市锦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票号31300051/28861626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7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21日,出票人江苏永联精建筑有限公司,收款人张家港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款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二O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2014)张催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锦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