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二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永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714号原告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7255号。法定代表人张一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丽,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永庆,男,196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永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永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立春代理审判员 谢 薇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XX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