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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057号原告:潘某,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李某,女,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加云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加云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中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