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廊坊一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一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廊坊一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后张村。法定代表人王趁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临沂高新区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北外环向北10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白俊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娟,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一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一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路东昌审 判 员 徐晨阳人民陪审员 密士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庄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