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法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静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法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李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夏法民调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超抚养费纠纷,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夏法执字第352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