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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廖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廖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要市人,住高要市,捕前暂住肇庆市端州区,个体户,因本案于2014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2015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廖某某,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要市人,住高要市,捕前暂住肇庆市端州区,个体户,因本案于2014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4)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杰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为牟利,于2011年11月开始,在肇庆市端州区某某杂货店分店内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共接受约一万人次投注,获利约四万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主要负责接受下注,被告人廖某某帮助记录有关事项及打电话了解彩码结果。2014年9月13日22时,两被告人收受了四十多名参赌人员的投注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了“六合彩”投注笔记本一本、记录单七张、赌资九千六百五十元及抓获参赌人员十八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上述证据均经过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赌资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二、被告人廖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的赌资九千六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钢审 判 员  黄敏琼人民陪审员  郑凤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