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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君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岳阳市显红工业锅炉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与岳阳市永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显红工业锅炉销售安装有限公司,岳阳市永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君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显红工业锅炉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华橡胶大市场D1栋11号。法定代表人黄显红,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岳阳市永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林角佬。法定代表人白雄,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君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岳阳市永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阳市永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在2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供气款381325元、违约金10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065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1月27日计算至今)及承担本案受理费852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120元,但被执行人岳阳市永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岳阳市永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60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岳阳市永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新云审 判 员  黄 震审 判 员  许奇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