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吴家新与杨辽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新,杨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吴家新,男,1964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辽东,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辽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辽东妻子郭某某在定远农商银行西卅店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