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白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白初字第17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逯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妙雷,系甘肃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晗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妙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状诉本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一子现已成年无抚养纠纷;3.住房一套归被告所有,债务各自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分居是断断续续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并于1988年10月24日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渭源路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于1990年8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缺乏理解和沟通,未能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和家务琐事,致使夫妻关系不睦。本院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介绍信、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双方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婚龄较长。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因此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请应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到矛盾时能够及时自省、自查、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使夫妻关系能得到有效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树与被告逯彩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剩余1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晗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海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