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运城市华益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立业、张云霞、马建武、马秀萍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华益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秦立业,张云霞,马建武,马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36号申请人运城市华益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明珍。被执行人秦立业,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庙前镇王峪口村坡底窑57号第八组。被执行人张云霞,女,1973年4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建武,男,1964年4月5日,汉族,住山西省夏县庙前镇王峪口村弯巷66号。被执行人马秀萍,女,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盐湖二路2号西院。本院依据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2)运证经字第349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立业、马建武、张云霞、马秀萍银行账户存款3244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秦立业、马建武、张云霞、马秀萍价值32449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茹创军执行员 薛文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