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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云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3月27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在案件审理期间已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