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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少终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后村村民委员会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少终字第00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朱波波。委托代理人李永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后村。法定代表人李坡,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华,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丹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后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5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李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小红代理审判员  马 玺代理审判员  刘 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白 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