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李静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雅,韩传新,贾红梅,付家进,李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李静雅,女,1986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韩传新,男,1967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贾红梅,女,1970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付家进,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玉杰,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静雅于2014年9月4日与借款人韩传新、贾红梅、付家进、李玉杰签订了《借款合同》,此合同经亳州市金铎公证处公证,并赋予该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3262号。亳州市金铎公证处于2014年12月30日出具执行证书,编号:(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4547号。本院认为,亳州市金铎公证处(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3262号公证债权文书公证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复杂,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亳州市金铎公证处(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3262号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审判员 齐广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宇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