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郊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长治市郊区新宇铸墙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郊区新宇铸墙科技有限公司,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郊民初字第217号原告长治市郊区新宇铸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郊区马厂镇临漳村南。法定代表人:支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某,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城区。被告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高新区史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原告长治市郊区新宇铸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从事脱硫石膏、脱硫石膏砌块生产、安装与销售的企业法人。于2010年与被告开始发生业务关系,至2012年7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材料款及安装费共计1200000余元。2012年7月14日,被告将恒生大厦1-1401房产作价632000元抵押与原告,并订立协议,以偿还所欠债务,但因其另欠他人资金,又将上述房产抵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2013年4月23日,原被告订立《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和补偿费共计700000元,其中2013年5月31日前归还300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归还400000元。若不能在上述期间如数归还所欠资金,被告按欠款数额两倍向原告赔偿”。协议订立后,被告仍未按协议履行,原告虽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不履行约定。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赔付原告1400000元。被���未作口头和书面答辩。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2012年7月13日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2、2013年4月23日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的《还款协议》。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欠款事实及违约责任。被告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作出如下认证结论:原告所提供的二份协议,均为原始证据,具有证据成立的形式要件,协议内容较为完整,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也具备证据成立的实质要件,上述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与原告诉请也具有关联性,故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依法采信。综合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建立业务关系,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其建设项目所需隔墙板,并负责安装,被告支付相应的材料款和安装费。2012年7月14日,因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一年多,经双方协商,被告将恒生大厦1-1401房产作价632000元以偿还所欠原告款项,并订立《房屋认购协议》。后因被告并未实际履行,原被告双方又于2013年4月23日订立《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工程款632000元的同时,一并补偿68000元,共计700000元;2013年5月31日前归还300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归还400000元;如未按上述时间归还,被告按欠款数额的两倍赔偿”。协议订立后,被告至今仍未履行。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协议二份,其中《房屋认购协议书》是为实现债权,履行债务的约定,《还款协议》是对上述协议未能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对权利、义务的重新约定,两份协议均应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上述二份协议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协议的履行中,被告一再违约,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归还欠款并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损失,原被告在协议中对赔偿作出了约定,该项约定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也未提出请求要求给予适当减少,因此被告应按约定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四条、第一把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长治市郊区新宇铸墙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400000元。如未按以上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薇审 判 员 龚垣峰人民陪审员 安静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崔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