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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宾川县金牛镇仁和村委会蔡官营村第四村民小组与黄学虎返还原物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川县金牛镇仁和居委会蔡官营村第四村民小组,黄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86号申请人宾川县金牛镇仁和居委会蔡官营村第四村民小组。地址:宾川县金牛镇仁和居委会蔡官营村。法定代表人田绍学,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黄学虎,男,1956年10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关于宾川县金牛镇仁和居委会蔡官营村第四村民小组申请执行黄学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宾川县金牛镇仁和居委会蔡官营村第四村民小组于2015年1月16日向宾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由被执行人黄学虎将位于宾川县金牛镇仁和村民委员会蔡官营四组瓦厂公益田二块(第一块四至:东至肖沛果田,西至黄学虎田,南至肖沛果田北至袁学李田;第二块四至:东至肖沛果田,西至集体间道路,北至黄学虎田,南至田间道路)返还申请执行人宾川县金牛镇仁和居委会蔡官营村第四村民小组。2、由被执行人黄学虎赔偿申请执行人宾川县金牛镇仁和居委会蔡官营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损失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2050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黄学虎承担。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黄学虎于2015年2月2日履行执行款2050元;我院于2015年2月6日将位于宾川县金牛镇仁和居委会蔡官营村第四村民小组公益田两块移交给宾川县金牛镇仁和居委会蔡官营村第四村民小组代表人田绍学。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法执字第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彬执行员 邓永华执行员 赵永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明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