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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区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系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工人。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某因妻子乔某与被害人赵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宣化宏发驾校东门北侧马路附近用拳头击打赵某的面部,造成赵某下颌骨正中及左侧髁状突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因怀疑妻子乔某与被害人赵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宣化宏发驾校东门北侧马路附近用拳头击打赵某的面部,造成赵某下颌骨正中及左侧髁状突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与赵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70000元,赵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王某从宽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陈述和王某发生争执的起因及被王某用拳头打伤左面部等情节;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供述殴打赵某的起因及过程;3、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7日上午八点半左右,王某回到家中告诉她对赵某殴打的情况;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赵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5、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证实案件的立案、侦破情况和被告人王某系被传唤到案的经过;6、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收条、撤回控告申请书,证实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赵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赵某已收到赔偿款70000元,以及被害人赵某撤回对王某控告的情况;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及出生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王某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真诚悔过,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国勤审 判 员  茹梦飙人民陪审员  尹秀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春涛相关法律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的处罚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