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方根与郭青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根,郭青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187号原告:陈方根。委托代理人:沈海峰,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青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根与被告郭青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方根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陈方根负担。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费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