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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方根与郭青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根,郭青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187号原告:陈方根。委托代理人:沈海峰,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青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根与被告郭青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方根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陈方根负担。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费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