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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银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娄彦成、娄建林、蒋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娄彦成,娄建林,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银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杨和镇宁和北街。法定代表人杜军宁,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娄彦成,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娄建林,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宁夏颐坤广告信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蒋建华,女,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银民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184090.7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32273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4614元,共计3255977.72元(被执行人蒋建华、娄建林仅对上述借款本息及执行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娄彦成、蒋建华、娄建林的银行存款3218704.72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娄彦成的银行存款37273元。三、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友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云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