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调确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向智慧与陆文、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智慧,陆文,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28号申请人向智慧,女,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身份证号:。申请人陆文,男,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申请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左利川,总经理。申请人向智慧与申请人陆文、申请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4日,在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前一次性赔偿向智慧110000元。三、陆文于2015年2月17日前一次性赔偿向智慧21463.23元,另自愿补偿向智慧12536.77元,合计34000元。三、向智慧放弃其他赔偿请求,三方基于本次交通事故所四、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向智慧与申请人陆文、申请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吴荣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贺韵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