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七一抢劫罪,刘七一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七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25号罪犯刘七一,又名刘云飞,河北省文安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0)文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七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刘七一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0)廊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七一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8月10日至2014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七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8日至2027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