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侯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利文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许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郭利文,男,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代表人吴大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鼎,公司员工。被告许平,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利文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利文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利文以其特殊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该申请没有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利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64元,由原告郭利文负担。审判员  林循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连伟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