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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丁祥红与任贤菊、邹良容、任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祥红,任贤菊,邹良容,任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祥红。委托代理人王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贤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良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凤华。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德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丁祥红为与被上诉人任贤菊、邹良容、任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车志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俊、刘强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2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丁祥红已预交18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车志平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袁昌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