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张怀亮与平罗县万信盈煤业有限公司、傅永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张怀亮,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人,现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鹿鸣苑1-3-302号。被执行人平罗县万信盈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傅永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傅永安,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灵武市人,个体户,现住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园区万信盈煤业有限公司院内。被执行人傅永金,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宁夏灵武市人,个体户,现住银川市太阳都市花园43-1-80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执行。依据(2014)平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煤款85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25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2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81778元及执行费11218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伟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运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