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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工程部与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工程部,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工程部,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东。法定代表人付金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森,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陈依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工程部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工程部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工程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工程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4元,由原告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工程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红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薛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