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李胜昔与马志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昔,马志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李胜昔。被执行人马志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志川所有的在其妻子王艳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高阳支行53×××51账户的存款323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向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