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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孙书敏、孙爱华等与李志强、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书敏,孙爱华,孙二华,李志强,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孙书敏。系死者孙占起之妻。申请人:孙爱华。系死者孙占起长女。申请人:孙二华。系死者孙占起次女。被申请人:李志强。系肇事司机。被申请人: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孙书敏、孙爱华、孙二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J×××××挂昌华牌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书敏、孙爱华、孙二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J×××××挂昌华牌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国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