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恢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葫芦岛永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住宅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永星建材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住宅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恢字第00018号申请人葫芦岛永星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住宅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葫芦岛永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住宅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连民三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家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