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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胡连琨与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连琨,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胡连琨,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集安市。委托代理人鞠佳潓,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有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贡德操,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胡连琨与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5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胡连琨人民币26,000.00元,申请执行人胡连琨放弃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四劳人仲裁字(2013)第59号裁决书中裁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二、被执行人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撤回对(2014)东民二初字第126号合同一案的起诉,双方对该案也再无争议;三、双方均同意终结四劳人仲裁字(2013)第59号裁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费440.00元。上述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四劳人仲裁字(2013)第59号裁决书中裁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立新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崔世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