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诉前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与华容县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华容县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华容县华鑫棉麻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朱涛,刘芬芳,刘莉,彭岸龙,文萍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诉前保字第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人民东路***号。负责人陈亚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华容县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东正街68号。法定代表人朱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胜峰乡珠头山。法定代表人朱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华容县华鑫棉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东正街68号。法定代表人朱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华容大道中路。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朱涛,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城关镇南街*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306231963********。被申请人刘芬芳。被申请人刘莉,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城关镇北街*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306231976********。被申请人彭岸龙。被申请人文萍,女,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城关镇南街*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306231961********。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华容县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华容县华鑫棉麻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朱涛、刘芬芳、刘莉、彭岸龙、文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以被申请人华容县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华容县华鑫棉麻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朱涛、刘芬芳、刘莉、彭岸龙、文萍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国有资产流失、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华容县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查封被申请人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容县华鑫棉麻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屋和土地;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朱涛、刘芬芳、刘莉、彭岸龙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文萍位于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西门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城关××号)。案外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华容县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被申请人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三、查封被申请人华容县华鑫棉麻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屋和土地。四、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五、冻结被申请人朱涛、刘芬芳、刘莉、彭岸龙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六、查封被申请人文萍位于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西门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城关××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芬审 判 员 许海霞代理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作平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岳中诉前保字第5-1号华容县国土资源局: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华容县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华容县华鑫棉麻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朱涛、刘芬芳、刘莉、彭岸龙、文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岳中诉前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华容县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华国用2011第0513号,华国用2004第310038,华国用2002字第31095号,华国用2005字第0904号,华国用2005字第0905号,华国用2002字第31092号,华国用2002字第31093号,华国用2002字第3109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查封华容县华鑫棉麻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华国用2008第046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三、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期限为二年,自查封登记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上述土地的任何处分性登记过户手续。特此通知。二○一五年二月六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岳中诉前保字第5-2号华容县房地产局: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华容县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华容县华鑫棉麻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朱涛、刘芬芳、刘莉、彭岸龙、文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岳中诉前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华容县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幸福22002**号、华房权证幸福22002**号、华房权证幸福22002**号、华房权证幸福22002**号、华房权证幸福22002**号、华房权证幸福22002**号、华房权证幸福22002**号、华房权证幸福22002**号、华房权证幸福22002**号、华房权证幸福22002**号、华房权证幸福22002**号、华房权证幸福22002**号、华房权证幸福22002**号、华房权证幸福22002**号、华房权证幸福22002**号、华房权证幸福22002**号、华房权证幸福22002**号、华房权证幸福22002**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二、查封被申请人文萍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城关××号的房屋所有权;三、查封被申请人朱涛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城关01242**号、华房权证城关01083**号的房屋所有权;四、查封被申请人刘莉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城关01183**号的房屋所有权;五、查封被申请人华容县华鑫棉麻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华房权证新河乡字第××号、华房权证新河乡字第××号、华房权证新河乡字第××号、华房权证新河乡字第××号、华房权证新河乡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六、上述房屋所有权的查封期限为二年,自查封登记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上述房屋的任何处分性登记过户手续。特此通知。二○一五年二月六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岳中诉前保字第5-3号华容县工商局: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华容县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华容县华鑫棉麻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朱涛、刘芬芳、刘莉、彭岸龙、文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岳中诉前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抵押工商登记号为华工商抵登字2013第49号的机器设备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朱涛、刘莉所持有的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三、上述机器设备的查封期限为一年,股权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均自查封登记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上述房屋及股权的任何处分性登记过户手续。特此通知。二○一五年二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