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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巧花与杨保良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巧花,杨保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402号原告胡巧花,女,汉族。被告杨保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巧花诉被告杨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巧花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钧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俞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