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巧花与杨保良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巧花,杨保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402号原告胡巧花,女,汉族。被告杨保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巧花诉被告杨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巧花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钧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俞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