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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启东市百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春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百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春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启东市百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启东市汇龙镇香榭水岸35号西会所。法定代表人陈正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正菊,该公司员工。被告方春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百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春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银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百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元,依法减半收取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银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倪文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