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XX交通肇事案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牡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牡农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号牌为黑g8548a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y402线18公里加882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由该场居民被害人管某某(男,62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管某某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管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管某某生前系胸腹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徐某某赔偿管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得到谅解。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法医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徐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号牌为黑g8548a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y402线18公里加882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由该场居民被害人管某某无证(男,62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后管某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管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管某某生前系胸腹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徐某某赔偿管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得到谅解。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5月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徐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建议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徐某某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徐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谅解。综合本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凌左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