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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沃克斯展览展示(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沃克斯展览展示(北京)有限公司,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2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沃克斯展览展示(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环铁艺术城H区0-015。法定代表人:赵澈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付莉莉,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鑫。再审申请人沃克斯展览展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鑫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9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沃克斯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沃克斯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沃克斯展览展示(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