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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伟与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伟,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上诉人周伟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37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四川省荣县,并不在佛山顺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分局对上诉人网店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仓库进行了查处,现场查获被控侵权产品及网店相关交易记录。故本案中上诉人涉嫌侵犯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实施地在佛山市顺德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