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XX与被告张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金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XX,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和县。被告张金德,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张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不能提供被告张金德详细住所,又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林荣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游俊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