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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XX与被告张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金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XX,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和县。被告张金德,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张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不能提供被告张金德详细住所,又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林荣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游俊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