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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某诉董某某交通事故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董彦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693号原告:王兴。被告:董彦宾。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与被告董彦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安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世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