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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化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化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957号原告:孙某。法定监护人:孙允彪,孙某之父。委托代理人:李英,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周化明,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负责人:胡大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韦礼,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周化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以其已经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诉讼中自行和好,原告在诉��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中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