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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临朐金利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金利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朐丰礼建材有限公司,张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699号申请执行人临朐金利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祥龙,经理。被执行人临朐丰礼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起生,经理。被执行人张起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朐金利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朐丰礼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117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学东执行员  谭清季执行员  蔡洪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相 萍 微信公众号“”